重磅!私募资管备案新规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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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正式发布。

今年3月1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资管规定的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则,明确工作程序和期限。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此次《备案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作为资管规定的配套自律规则发布实施。

业内人士表示,《备案办法》正式发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行为,公开明确备案标准要求,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要点速览:

在原有章节基础上,重点增补非公开募集、投资管理、产品运作核查3个章节。

引导行业回归本源,明确强调主动管理,规范聘请投资顾问,提升机构专业能力。

坚持风险问题导向,细化关联交易等要求,加强行业合规运作。

明确监管自律导向,强调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开展与资产管理相冲突行为等禁止性行为。

满足行业实践需求,适度松绑股权投资运作,优化分期缴付和扩募、组合投资、SPV嵌套层数、费用列支等系列要求。

私募资管备案新规正式发布

在证监会指导下,基金业协会融合吸收了私募资管业务原有自律规则、服务指南性文件等成熟内容,并结合备案监测实践经验,修订了《备案办法》,以进一步做好资管规定修订的衔接细化,回应行业机构实践需求,优化备案核查标准要求,实现备案标准的公开、透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私募资管业务。

《备案办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归纳成熟备案标准,吸收上升至自律规则,增强系统性,提高透明度。主要总结前期行业实践经验,全面梳理归纳《备案关注要点》等服务性指南中的备案标准,吸纳至基本性自律规则,持续完善清晰明确的规则体系。

二是按照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分工,做好资管规定修订的配套衔接。为落实衔接资管规定,细化具体规范要求,《备案办法》重点增补非公开募集、投资管理、产品运作核查内容,完善明确备案核查标准,同时,整合精简备案报告事项,切实减轻行业机构报送负担。

三是回应行业实践需求,适当完善股权投资运作等要求,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备案办法》重点对扩大募集规模、组合投资豁免、合理费用列支等进行细化完善,提升股权投资运作灵活度,引导资本更多投向实体经济。

《备案办法》共8章66条,本次修订在原有章节基础上,重点增补非公开募集、投资管理、产品运作核查3个章节。

来看看《备案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明确强调主动管理,规范聘请投资顾问

《备案办法》强调管理人主动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让渡投资决策职责,为其他机构、个人等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为防范行业机构过度依赖投资顾问,忽视自身专业能力建设等问题,《备案办法》明确了资管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的原则性及具体要求。

坚持风险问题导向,细化关联交易等要求

《备案办法》细化完善相关风险防控安排,强调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结构化发行债券,要求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券占比超过50%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同时明确管理人应审慎选择债券投资策略、重点关注异常债券交易,有效识别结构化发债,引导压实管理人责任。

同时,《备案办法》细化关联交易管控,要求管理人应审慎评估各类关联交易,统一纳入管理范围,明确关联交易识别认定、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事项。

强调不得保本保收益等禁止性行为

《备案办法》进一步强调几类禁止性行为:

不得承诺或实现保本保收益,包括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或最低收益、开展资金池业务等;

不得开展与资产管理相冲突的行为或活动,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或直接投向信贷资产,投向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为。

适度松绑股权投资运作

为满足股权投资分期投入需求,减少资金闲置成本,《备案办法》一是允许股权投资的封闭式资管计划可以扩大募集规模,原则上扩募的新增总规模不得超过成立时募集规模3倍,但明确养老基金参与等情形可适当豁免3倍限制;

二是明确员工跟投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可豁免组合投资专业投资者、最低起投金额1000万元要求,主要基于股权投资行业特点,单一项目基金投资通常要求员工跟投,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绑定,但仍应满足100万元基本起投金额要求;

三是优化嵌套层数规则,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投资标的股权,该SPV不计入嵌套层数;

四是允许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在计划财产中列支尽职调查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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