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城投债优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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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单一城投债标的“22任城04”证券私募基金!!济宁市任城区优选城投债,业绩计提基准年化8%!!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AA,担保人优质AA+级债券存续!政府负债率仅为26.53%!每个工作日申购成立!R2风险等级。城投债全市场至今30年零违约记录,安全性远高于非标类产品,该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受证监会监管!
【基金名称】济宁城投债优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规模:1亿
业绩计提基准:业绩计提基准为年化8.0%。底层债券:到期还本,按年付息。
标的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9月21日
债券到期日:2024年9月21日
期限:约23个月
基金到期日:2024年9月21日(本基金将于此时间节点行使债券行权日的回售权限)
投资唯一标的:本基金计划投资于山东任xx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任城04,债券代码:182761)
【债券发行人】
山东xx心,政府平台公司,平台地位重要。主体评级AA(共存续10只债券,债券存量规模47.23亿元),公司是任城区重要的回迁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有一定区域专营优势,2021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且政府支持力度大持续性强。2021年政府给予公司3亿元财政补贴以及5亿元资金注入。截止至2021年,公司总资产278.04亿;净资产118.69亿;营业收入12.63亿,同比增长5.26%;净利润3.29亿元。
【债券担保人】
任兴集xx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为489,750万元。实控人同为济宁市任城区国资运营服务中心。主体评级AA+(共存续10只债券,债券存量规模61.0亿元)。截止至2021年,公司总资产509.05亿,营业收入达27.66亿,净利润达3.86亿元。于主营构成中,基础设施代建占收入总比的73.29%;租聘占13.52%。于大额应收账款中,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对其应收账款欠款总额20.68亿元,占其总额的99.75%。
【区域介绍】
济宁市:著名的‘孔孟之乡、运河之都’,水浒文化的发源地。煤炭年产量占山东省一半以上。山东省政府批复确认的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拥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53家世界500强企业落户,建成多个国家产业基地。2021年,济宁市地区生产总值为5069.96亿元,GDP实现增速8.5%,位列全省第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440.52亿元,增长7%,位列全省第五;区域负债26.53%。2021年济宁市政府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530亿元,全市基金规模达到200亿元、完成投资50亿元。投融资能力显著增强,主要经营指标创历史新高。
任城区:是济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济宁都市区的核心区。生产总值持续增长,财政水平在济宁市位于前列,2021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92.06亿元,同比增长8.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75.45亿元,同比增长8.5%,其中税收收入53.81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71.3%。地区财政自给率113.93%、负债率仅28.55%。

济宁城投债优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无关内容:

法律规定检察院退侦表示证据不足

    主要就是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审判所必须要具备的一些材料方面的证据

     法律规定检察院退侦表示什么? 一、法律规定检察院退侦表示什么? 法律规定检察院退侦表示证据不足

    说明证据存在问题,检察院退侦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1、补充侦查的形式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实生活当中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是否能够达到解除条件的时候,是需要对于证据方面的材料进行一定的审查的,主要就是因为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如果证据不足的话,人民法院也会做出无罪释放的决定的,所以在证据审查这个方面发现证据不足就会退回补充侦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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