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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很顺利的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有些人因为身体的原因而不能生孩子,他们就会去收养一个孩子,但在一定的条件,收养关系就会解除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法 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类,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
这里的前提是被收养人未成年
对收养人,法律未规定具体条件;对送养人,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
”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充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第二类,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协议解除
前提是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条件是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2、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按照前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享有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权,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送养人依法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和另一方达不成解除协议的,也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查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和有关事实,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遵循民法典基本原则,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处理
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夫妻一方需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
收养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收养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对收养人的要求: 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夫妻一方需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
(二)对被收养人的要求 1、被收养人一般应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下为了照顾某些年老体弱无子女的人,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他们确有必要时收养一个成年人为子女
但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年龄差须达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为未婚青年
2、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三)对送养人的要求 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
所谓子女不止一人,是指健康子女不止一人
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一个是健康的
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那么,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
单方送养是无效的
二、领养孩子到哪里登记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 (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