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托-19号重庆綦江资金集合信托(重庆信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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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信托机构存在投资转让吗

答:可以转让。

我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对于信托消费者接触较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集合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 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该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产品与其他所有金融产品一样, 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但作为一种非标准化产品,当前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并不畅通,信托产品的交易流转主要以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形式开展。

信托受益权的流转,是指在信托合同允许、且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的情况下,受益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各种形式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他人或使其在市场中流动的行为,这包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信托受益权的质押等。

具体流程

1. 洽谈交易框架,了解客户需求,解答客户疑问。

2. 客户确定转让意向,现场交付定金,出具收费协议,推进转让事宜。

3. 匹配适当买家。

4. 致电信托公司,报备转让事项,约定双方办理时间。

5.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同事到场指导流程。原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证件,认购合同及确认书,签署转让协议,录音录像,现场转账交付全部转让价款。

6. 转让方收到转让款后交付服务费(如有)

7. 双方身份信息、转账凭证、转让文件回传信托公司,通常7个工作日左右信托公司会将份额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出具新的确认书,份额生效。

注:信托公司必须拿到转让文件原件及转账凭条方可进行收益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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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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