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兖州区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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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兖州区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机构】:济宁市兖州xx资有限公司
【产品期限、规模】:12个月
【资金用途】:补充发行方流动资金
【预期收益及付息方式】:年度付息
100万:8%
【tag】:兖州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项目亮点】: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城投债券,由当地国资委控制的国有平台发行。标准化城投债券自1993年发行第一只债券至今,零实质违约记录
【发行主体】:济宁市兖州xx资有限公司
【担保主体】:
【还款来源】:发行方经营性收入
【风控措施】:
【地区经济】:2012年GDP达到506.2亿元,增长13.1%;地方财政收入30.08亿元,增长22.65%;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省市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幅高于GDP增幅。2012年前三季度,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13.5亿元,同比增长11.9%;1-10月份,实现地方财政收入31.3亿元,增长14.4%;固定资产投资179.4亿元,增长22.9%。

济宁兖州区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政信知识: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娃儿建立养爸妈关系的民事法律做法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解决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收养关系成立的要求

    下列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在很多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的身份始终得不到承认

    他们不能报户口,无法办理身份证,那么,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收养登记?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七类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况: 1、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

    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3、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经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询问登记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说明,再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机构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但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如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7、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如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相关部门将动员其将抚养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二、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答案是肯定的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先提交收养材料,然后审查,最后发证

    若事实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则被事实收养人不享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权利,但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分得遗产

    被事实收养人作为被继承人的,若查明了事实送养人,则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按法定继承和事实收养人适当分得遗产处理

    无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可确认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至于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法院对诋毁商业信誉一般会判几年 一、法院对诋毁商业信誉一般会判几年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1、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2、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简单的说,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损害商业信誉罪”在刑法中一般与“损害商品声誉罪”合并称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意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而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就属于损害商业信誉中的一种,若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的话,则可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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